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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深井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4-11 16:20:50 |
全镇广大农民朋友、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当前正值2026年春耕生产的黄金期,也是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的关键节点,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坚决遏制耕地撂荒,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现就春耕生产和撂荒地复耕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扛起护耕责任
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系民生福祉的“命根子”。耕地长期撂荒,不仅导致地力下降、耕作条件退化,更直接影响粮食稳产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充分认识撂荒问题的严峻性,坚决摒弃弃耕撂荒思想,牢固树立“守土有责、耕土有义、护土有利”的理念,主动履行耕种义务,党员干部、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脚下的每一寸良田沃土。
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多措并举推进复耕
农户应自行复耕复种自家撂荒地,请抢抓春耕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土壤、气候等条件,做到应种尽种、宜种快种。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优先种植水稻、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其他耕地优先用于粮食、油料、蔬菜等一年生农作物种植。严格遵循“良田粮用”要求,规范耕地种植品类与用途,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三、加强耕地监督管理,严防耕地撂荒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承包经营权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农户或经营主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复耕复种,确保耕地应种尽种。对既不复耕又不流转,造成长期撂荒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政策依据详见下文)
沃野春耕正当时!广大农民朋友们,复耕撂荒地、守护粮食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身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把荒田变良田、闲地变宝地,用辛勤耕耘守护粮食安全,牢牢守住耕地这一“命根子”,把饭碗稳稳端在自己手中!
台山市深井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欧洲杯外围竞猜_欧洲杯比赛投注-网投*盘口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明确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五、《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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