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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基孔肯雅热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这些法律规定请牢记!
  • 2026-04-01 18:28:39
  • 来源: 台山发布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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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将基孔肯雅热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并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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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广东地区气温回升

蚊虫已进入快速繁殖期

为做好基孔肯雅热的防控工作

保持室内外的清洁卫生

做好病媒生物防制

今天

为大家解读

涉及传染病防控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疫情报告

  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病媒生物防治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法律法规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欧洲杯外围竞猜_欧洲杯比赛投注-网投*盘口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第三条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法律责任

  第五条规定 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总而言之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

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

配合基孔肯雅热防控工作

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

为了自己与他人的健康

请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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